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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转让人和信用证受让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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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转让人(Transferor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委托转证行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原受益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一般是中间商或买方驻卖方国的代理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转让人需负担转让费用。转让人可要求转证行在转开信用证时减少金额及单价,缩短交单期,将有效期、最后装运日期提早及增加投保率。转让人有权在受让人提交单据时换上自己的汇票及发票,以赚取差价。但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当第二受益人(受让者)不能履行交货、交单或货不对路或单据有问题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仍须履行承担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转让可以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第二受益人)。见“信用证当事人”。

信用证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见“信用证转让人”。

信用证受让人(Transferee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或信用证被转让人。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者。受让人不能将转让信用证再次转让予其他人使用。

信用证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of Letter of credit] 也称信用证受让人或信用证被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见“信用证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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