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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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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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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所谓“跟单”,以往都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如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等。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跟单”适用的范围包括备用信用证,单据泛指任何依照信用证规定所提供的用以记录或证明某一事实的书面文件。(见式样5—8)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在可撤销信用证上应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无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视为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被撤销或修改时,开证行一般应通知原来的通知行。倘若在通知到达前,已由可以办理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迟期付款的有关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了付款、承兑、议付后,开证行应予承认并负偿付之责。出口商(受益人)收到该类信用证后,在议付前随时有被撤销信用证的可能,其权益毫无保障,对其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出口商在报价及订立合同时其支付条件中必须注明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收到信用证时必须立即对信用证内容仔细核查以维护自身权益。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用,我国出口商根本不接受此种信用证。(见式样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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