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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指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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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系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假远期信用证:一种灵活的贸易融资方式

  由于资金需求的缘故,受益人往往希望即期得到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远期付款。此时,不论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均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由此,便产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一、开证行向申请人融资之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但又区别于一般类型的远期信用证。在这种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尽管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依据信用证条款,一旦被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即期向受益人支付汇票金额并凭依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则凭远期汇票即期向被指定银行付款。

  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假远期信用证除含有“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的语句外,与即期信用证没什么区别。他们对信用证的执行、得到开证行偿付的时间以及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完全和即期信用证一样。对申请人假远期信用证又与一般远期信用证类似,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他有权拒付;而在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其同意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先行取单提货,到期偿付开证行。

  而对于开证行,该类信用证既是即期又是远期。开证行对受益人即期付款后,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无需承兑,也无需寄回,更不会到市场上贴现流通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假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期付款时并不是借记申请人账户,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是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笔类似于押汇的贸易融资,开证行在远期汇票到期时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利息。通过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即期得到出口款项,申请人远期支付进口款项,各取所需,而开证行则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二、代付行代付之假远期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和上述假远期信用证类似,同样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贴现费由申请人负担。所不同的是,由于受益人国家融资利率较低或开证行受贷款规模限制,申请人便要求开证行和受益人银行(一般是被指定行)签订一代付协议,由该行代开证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这实际是通过出口方银行的代付,为申请人提供自代付日至远期付款到期日的融资。与第一种假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前者受益人一经提交单据,被指定银行审核后单证相符即期付款,并凭依得到开证行的即期偿付,然而,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拒付,被指定银行存在垫款风险(是否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而在这种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交单据后由代付行寄开证行,经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向代付行发出承兑电或寄回已承兑汇票,代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向受益人付款。比如,信用证规定装运日后60天付款远期汇票,代付行收到开证行承兑后付款,贴现利息由申请人负担。代付行自收到开证行承兑后向受益人付款至汇票到期收到开证行偿付这段时间的利息,由开证行按照协议中确定的利率连同本金一块支付给代付行。而这些本金加利息,最终由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户。为了防止受益人将单据提交到其他银行,该类信用证往往规定限制代付行付款、议付等。

  这种代付式假远期信用证还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约定代付的天数,比如,120天假远期,开证行承兑后,被指定行代付60天,60天到期时开证行将本金连同60天的利息一同偿付代付行,而直至120天到期这段时间的付款,系开证行利用自有资金支付,最终于到期日开证行借记申请人帐补偿押汇款项。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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