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结算单据和可转让单据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0 02:56
人浏览

结算单据[Documents for Settlement] 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各种单据,一般是指贸易结算中出口方向银行办理押汇或委托代收货款所提交的单据。结算单据种类较多,且分类方法各异。常用的有汇票、商业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海关发票、产地证明书、重量证、装箱单、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欧洲共同体用产地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各类检验证明书以及装运通知书等。现代的国际结算具有非现金结算和凭单付款的特点。单据具有履约证明和代表货物(尤其是海运提单具有货权凭证作用)的作用。因此,结算单据是出口方收取货款的必要工具,进口方凭以付款、提取货物和进口清关不可缺少的凭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即第400号出版物的规定。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结汇单据是决定能否付款交割的唯一依据。所以结算单据的制作必须谨慎、小心、正确、完整.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无证托收的结算单据也应根据此原则认真办理。

可转让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 指经过背书或单纯的交付,即可将该单据记载的权益(金钱或货物)转让给他人的单据。如代表金钱请求权的汇票、支票、本票,以及保险单;如代表货物请求权的海运提单和仓单。凡指示式抬头的单据,均须经背书才可转让;来人式抬头单据的转让,只要交付。不需要背书。

来自势必顺报关员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