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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规范进口软件的经营活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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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3月1日以第9号令发布了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包括进口软件在内的软件产品的经营与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本文仅对《管理办法》中涉进口软件部分作一简要介绍。

关于进口软件的界定

《管理办法》对进口软件是界定: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同时也对国产软件作了界定: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软件产品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进口软件实行登记备案制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进口单位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关于登记、备案的审查与发证,《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发布《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软件、高新科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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