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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物保护法对文物出境进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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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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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

该法对文物的出境、进境作出了如下规定:

1、禁止出境文物,不得出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2、允许出境文物须办文物出境许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3、文物出境展览须报批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4、文物临时进境须报审核、登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5、对文物走私行为的处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走私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6、海关没收文物后无偿移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起实施)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文化产品、文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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