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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实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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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12月25日以第91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出境水果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水果出境检验检疫等作出了规范。 出境水果注册登记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出境水果注册登记条件 出境水果注册登记项目,包括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申请注册登记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出境水果注册登记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我国水果的境外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卫生质量及包装要求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出境水果的报检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 鉴定。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1号令《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项“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目录”,网址: 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311&CId=16275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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