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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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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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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海关总署于2011年5月12号发布了2011年第30号公告。

公告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还规定,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现行法规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 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项下“ 减免税法规目录”。

关键词:软件产业 集成电路产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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