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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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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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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2000 外经贸管发第304号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2000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6月01日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驻美国使馆经商处:

美国是我国柠檬酸出口的主要市场,1999年美国正式对我出口到该国的柠檬酸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已于近期做出裁定,我方胜诉。为维护国家利益,稳定我对美国的柠檬酸出口,根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美国出口柠檬酸暂指定由参加此次反倾销应诉的十二家企业经营(名单详见附件)。

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只对上述指定的十二家企业办理对美国出口柠檬酸的出口合同预核签章。

三、各海关应按照《关于对出口审价重点商品进行出口价格预核签章的暂行规定》(〔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凭经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合同审价后放行,并按照《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字第649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美国出口柠檬酸的审价核章工作。

四、其他出口企业如需对美出口柠檬酸,须由上述指定的十二家经营单位代理。

五、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努力扩大我国柠檬酸出口,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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