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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供货合同、产销合同和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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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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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供货合同[Supply Contract on Export Commodities) 外贸企业根据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和国际市场需要与供货单位签订的一种书面契约。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出口商品的品种、品号、规格、质量、数量、包装条件、产品价格、交货地点、费用负担、结算方式、违约处理办法以及修订、续订合同的时间和手续等方面。这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或经领导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某一方违反合同或变更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产销合同[Contract on Production and Sale3 外贸企业与生产、供货部门对某些出口商品货源以期货形式进行买卖或委托代购而签订的合同。产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范围和供应数量;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要求和价格构成;生产收购资金的筹划;商品验收交货质量升降差异幅度以及具体的货款结算办法等。合同内容总的要求体现外贸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做好扶持生产工作的精神。(见式样2—40)

购销合同[Contract of Purchase and Sale] 在实行收购制出口情况下,外贸企业与生产供货企业之间订立的出口产品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产品的名称、品质、牌号、规格、数量和计量单位、价格、包装要求、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法、结算形式、违约责任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订立购销合同要注意:(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2)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出口产品必须遵照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除产品不符出口要求之外,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报下达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3)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4)出口产品的品质、包装必须符合出口要求。(5)交货期要适应按时履行出口合同的要求。(见式样2—4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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