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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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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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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 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 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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