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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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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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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为此海关总署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2009年第64号公告。公告公布了《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根据公告,《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东盟”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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