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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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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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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该法将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在“食品进出口”部分,《食品安全法》就进口食品的市场准入、进口食口的包装、出口食品管理及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口食品准入的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内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等内容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作出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关于进口食品包装的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法》严格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具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除须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关于进口食品的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及进口、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境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的问题,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关于出口食品的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食品”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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