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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等部门解释2008年1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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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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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为统一执行尺度,环保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以环办[2008]23号发出通知,对2008年第11号公告中提到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作出了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通知还要求,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项下“废物进口禁止与许可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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