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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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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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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以下简称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据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28日以财关税[2007]99号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的名称、规格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提出先征后退申请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该通知还列明了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清单。通知还对执行中的过渡问题作出了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99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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