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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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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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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07年9月4日发布2007年第49号公告,宣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2、对2007年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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