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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对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相关问题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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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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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就执行问题分别发布了公告。 最近,商务部根据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发布2007年第53号公告,决定由美国Occidental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Basic Chemicals Company,LLC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中的权利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 海关总署就商务部2007年第53号公告的执行事宜发布了2007年第27号。 海关总署2007年第27号公告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260&CId=16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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