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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磷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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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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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通知,我国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10% 或20%)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被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包括未碾磨磷灰石、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已碾磨磷灰石、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黄磷(白磷)及其他磷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17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五金矿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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