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当事人投保的保险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有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对保险合同变更,那么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保险合同变更是在原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而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原保险合同中的必要之点,如危险程度、标的种类或数量、保险金额、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改单 (批单)。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后即可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批单有抵触的,以批单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保险合同无效包括: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方法的相关知识,一般当事人选择对保险合同变更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