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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哪一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28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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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在于直接原因不同等。保险合同到期后不用解除,因为保险合同属于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自动失效。

  一、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哪一类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关于保险的法律,也适用于关于合同的法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可解除

  保险到期后合同无需解除。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解除与合同到期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因此保险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无需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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