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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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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疆保监局联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航意险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专项治理,通过检查暴露出航意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新疆保监局对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提出有关监管建议。

  航意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是销售虚假或作废保单。

  航意险假保单分为完全伪造的假保单和保险公司已作废的保单,市场流传程度较为严重。在新疆保监局与公安局联合检查的8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6家都不同程度存在销售假保单行为。
二是无证代理保险业务。

  在航意险假保单的排查中发现,机票代售机构无证代售保险的行为较普遍。部分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属于非法代理机构;部分机构在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已过期失效后,仍继续代理保险产品;有些个人在既无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也未与任何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销售航意险产品。

  三是保单层层批发现象较为严重。

  机票代售机构和个人批发航意险保单的行为较为普遍。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后,向其他机票代售机构或个人批发,再滋生二级、三级批发现象。而这些渠道各异、层次繁多的批发行为正是假保单赖以泛滥的主要途径。

  四是异地保单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跨地域销售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委托中介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网络作为保险的新兴销售渠道,在拓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也为假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新疆保监局的检查中,乌鲁木齐市场上流传的假保单很大部分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异地交易的。发展保险网络销售渠道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的监管规范还有待加强。

  五是保险公司违规经营航意险业务。

  由于保险公司低价销售航意险保单,使得实收保费远远低于签单保费,基本上按照坐扣高额手续费后以净保费入账,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只录入部分保单及投标人信息,且录入系统的信息也并非真实的投保人信息,只是为了拼凑出实收保费。大量保单除业务存根联被收入单证库房外,在业务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一旦出险,投保人信息难以查询,利益难以保障。此外,保险公司与没有资格的机票代售机构发生代理业务,没有书面代理协议,没有按代理人建立代理业务台账,保单长期不核销,保费长期未清收解付现象严重。

  对航意险市场违规行为的思考

  航意险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整个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产品定价虚高。

  航意险以及航意险替代产品,保险公司大多给到75%左右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一张20元的交通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7到10天,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公司仅收5元保费入账,而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可留存15元手续费。早期,仓对仓式的航意险保单定价20元一份,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公司可以支付兼业代理机构18元手续费。以航意险和其它短期人身意外险做个比较,长途客运站卖的1元乘客意外险,保险期限为数小时不等的旅途时间,保险金额为8到10万元,而汽车运输的出险率要高于飞机运输的出险率,由此看来,航意险产品不仅定价虚高而且出险概率极低。其结果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没有受益,只有处于中间环节的销售渠道攫取了主要利润。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利润分配的失衡,更加重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给许多图谋不法获利的兼业代理机构创造了层层批发的牟利空间。

  (二)保险公司业绩考核和内控制度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经营航意险业务时的各种违规行为,均是不计后果片面追求保费规模的利益驱动所致,忽视对航意险保单管理、业务及财务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忽视对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的制度管控,甚至漠视对投保人正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市场长期良性发展环境的维护。一方面体现出保险公司内部利益引导的偏颇,以保费规模为主的业绩考核标准,趋使保险公司不惜损害自身盈利和投保人利益来支付高额手续费,形成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体现出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渠道内控制度的缺失,由于监管部门在以往的监管工作中,较少实现对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同查同处,抬高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违规成本,使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性于己无关,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上,忽视对中介业务,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制度管控。

  (三)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因为航意险业务属于违规行为高发领域,所以监管部门一直投注了较多的监管精力,要求航意险出单必须实现电脑联网、实时出单,禁止手工出单。但由于对兼业代理机构现场验收和检查的难度较大,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未实现电脑联网,投保人信息实时传输;有些制售假保单的机构开发出自己的联机打印程序随保单一起发售,具有一定的犯罪隐蔽性。曾经一段时期,对航意险业务采取共保方式,各保险公司按照协议比例分配航意险共保业务。共保试点有得有失,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防止了保险公司之间因恶性竞争滋生各种违规行为,缺点是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性,扼杀了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航意险市场监管陷入了“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被动局面。

  有关监管建议

  现有监管手段尚没有触及航意险定价虚高的根本性问题,无法改变航意险交易中的利益驱动模式,这也是导致监管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行政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当行政调控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起作用的时候,通过改变利益分配要素来实现商业行为的改变是最有效率的调控手段。否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一)通过专属代理形式落实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在现有“多对多”的代理关系格局中,很难通过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来实现对兼业代理机构的间接监管。为此,要求航意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并由保险公司向保监局报备代理协议。通过建立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关系,保证监管政策的传达落实,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和能力。对于未与任何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注销许可证,避免兼业代理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同时,从监管制度层面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尽快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堵塞保险公司借保险兼业渠道违规经营的漏洞。

  (二)加强对产品定价的指导及产品销售系统要求。

  航意险定价虚高的现象是有其历史沿革和行业传统等多种因素形成,单纯依靠市场主体自身来改变需要较长的时间。有保险公司推出了收费合理、保险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有益的转变。但是市场上还是存在大量保险期限短、保费高的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并由此引发航意险市场的各种违规行为。建议保险监管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引导航意险产品的定价,压缩航意险利润空间,迫使保险公司回归理性经营道路,减少社会机构和人员通过违法行为牟利的冲动。同时,严格落实航意险产品销售务必采用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联网销售,确保投保人即时查询,严禁系统外销售等有关规定,从技术上防范售假、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保险代理的转委托行为和网络销售渠道。

  保单在中介渠道的层层批发和网络渠道的不规范销售,为假保单的泛滥提供了生存空间。现有部门规章虽然禁止兼业代理渠道只能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对于兼业代理机构接受非保险公司的机构和个人转代理或从互联网平台转代理保单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同样,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来说,互联网销售平台在发展初期,较适应开展保险产品的零售业务。但现有的互联网销售平台在零售业务以外,还以批发保单的形式从事转代理行为,风险管控的难度极大,在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之前,应以法规的形式加以限制。此外,建议保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退出程序,对清理未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提供法规支持。

  (四)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的联合监管。

  航意险销售市场的问题从某个侧面反映了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兼业代理市场监管不足的问题。从监管工作中,也发现大量的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游离于监管之外,通过转代理的形式销售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有真保单,也有不法份子伪造的假保单。而保险监管部门从自身职责上来说,主要是对具备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的监管。非法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主体的非法经营行为,处以公安、工商和保险监管的交叉地带,只有通过多部门的监管合作,充分发挥公安和工商打击非法市场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能,才能有效整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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