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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骗喊冤 海淀首例虚假诉讼案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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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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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郑某交通肇事索赔案获得法院改判,原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撤销。其实,整个案情甚至连“被撞行人”郑女士都一无所知,全是郑某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独角戏”。

  千龙网5月1日讯 日前,郑某交通肇事索赔案获得法院改判,原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撤销。这是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以提请抗诉的方式监督虚假诉讼的首例案件。

  两审判决,保险公司“很受伤”

  2008年春天,接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天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很受伤”。这意味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投保人郑某赔付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保险金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共计10.48万余元。

  2008年6月,天安北京公司 “无奈”赔付了这笔费用。直到一年后,保险公司在对索赔案件的核查中,意外发现了几处新疑点。

  “事实表明,郑某涉嫌保险诈骗案中的两起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强制力实施保险诈骗!”负责此案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官马凌云告诉记者。

  2009年12月,海淀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院,进行民事抗诉。

  “轧伤行人”?连环诉讼获赔偿

  追溯案件的起因,还得回到几年前。2006年8月3日,郑某向交管局“122”事故报警台报案称,自己在驾驶汽车倒车时,将一女行人的脚轧伤骨折。由于郑某主动承认自己应负全责,交警就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了这起“交通事故”。

  此后,案件的一系列诉讼过程“顺理成章”。被轧伤行人郑女士由律师代理,向郑某提起诉讼,2007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郑女士误工费损失1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3678元。

  郑某随后将自己投保车险的天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天安北京公司支付自己保险理赔金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自己在郑女士诉讼案中的诉讼费损失。同年7月,法院判决郑某胜诉。天安北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真相回溯,独自编造假案情

  案件的疑点,首先是从肇事者郑某和受害人郑女士的身份关系上现出端倪。“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我公司询问郑罡两人是否认识,他回答不认识。……实际上,两人应为姐弟关系。”报案的天安北京公司复堪员王闫科说。

  保险行业规定,如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009年7月22日,天安北京公司向公安分局报案,称该公司投保人郑某保险诈骗。

  其实,整个案情甚至连“被撞行人”郑女士都一无所知,全是郑某自编自导自演的一场“独角戏”。

  给“122”报警台电话报案之后,“我把事先准备好的一张‘X’光片拿给医生,跟医生说这个人脚骨折了,行动不方便没来……医生看过X光片后在我的请求下给开具了一张假条,按照我的要求写的是郑峻,女,38岁。”郑某在案发后回忆。

  医院诊断证明、交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书、伪造的七张假条,一切证据准备就绪!郑某以其大姐郑女士的名义委托律师对自己提出诉讼,并顺利败诉,法院作出要求他赔付郑女士的判决。有了这把“尚方宝剑”所认定的事故过程,郑某随即在接下来对保险公司的诉讼中一路取胜,如愿获赔。

  抗诉再审,公平正义显光辉

  2009年8月,海淀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批准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时,发现法院对郑某交通肇事赔偿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可能错误,就按照“检察一体化”的工作要求,将线索移送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查。

  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海淀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2010年4月1日,法院裁定,撤销原审生效判决。法律公正最终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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