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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致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必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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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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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诸暨人保财险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公司不需要承担楼父无证驾驶中型客车撞人致死的赔款14.6万元。

  2008年10月21日,楼某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被其父无证驾驶,撞死骑电动车的傅某,交警认定楼父负主要责任,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楼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共14.6万元,并按时履行了赔偿责任。因该车当年7月31日向诸暨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楼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诸暨人保财险承担交强险中死亡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款1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6万元。

  诸暨人保财险接到诉状后,依据有关法律和条款进行了答辩: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及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约定,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费用不承担垫付责任,本案的款项已由楼父赔付,不存在垫付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同时因第三者责任险有“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明确约定,无论是立法精神还是司法实践,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诸暨人保财险对14.6万元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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