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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丢失 应该谁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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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车主把私家车拿去出租,车子丢失后引起纠纷。审判结果对于眼下竞争愈演愈烈、手续越来越简单的福州汽车租赁市场是一记警钟。同样,也给那些把私家车放到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车主提了个醒。

  关键人物

  福州人陈勇(将自己购买的高档轿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转租,每天租金350元)

  福州长乐中路上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将陈勇的轿车转租出去,结果车子没了,租车人也找不到了)

  核心事实

  2007年5月,陈勇花二十多万元买了一辆高档轿车,并和租赁公司约定,只要对方有客户需租车,他就能提供车子,并按天收取租金。

  可这买卖刚做半年多,就出事了。2007年12月24日,租赁公司把陈勇的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而租车人找不着。

  买车时,陈勇为自己的车买了保险。于是,陈勇与租赁公司协商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保险公司将车辆损失赔给陈勇后,租赁公司再补偿陈勇5万元。可一个月过去了,陈勇一直没拿到钱。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

  租赁公司与车主 到底算啥关系?

  私家车搞营运被盗 保险不赔谁来赔?

  一审法院认为,丢车后,陈勇和租赁公司之间已达成协议,这协议双方都要遵守。陈勇不但拿不出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赔钱,而且还要租赁公司全额赔偿丢车的损失,于法无据,陈勇就此败诉。

  可陈勇并不甘心,他认为自己提交的《××保险福州分公司不予受理案件报告》是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可一审期间,租赁公司对这份证据没有质证,一审判决也未对此进行审查和认证。随后他提起上诉。

  陈勇说,这份重要证据的由来是这样的: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因保单约定机动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责任。

  这么一来,想要保险公司赔钱是没指望了,损失要么租赁公司赔,要么陈勇自己扛。就此二审的庭审辩论更加激烈。

  租赁公司与车主 系汽车租赁关系

  “我和租赁公司间的汽车租赁关系明确,对方将车租出去后,车子丢了,就要赔钱。”陈勇说,他在一审中提交的5份《汽车交接检验流程》已确定双方是汽车租赁关系。

  而租赁公司却一口咬定,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自己在其中,只是起个中介作用。

  二审法官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子转租给别人,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而且,根据双方业务往来的事实,可推定租赁公司与陈勇长期以来均系汽车租赁关系。因此,本案是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委托合同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由于陈勇的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因此,双方的汽车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均无效。所以,判决租赁公司赔偿陈勇车辆丢失而造成的损失近25万元。 
 □马上调查

  几千元押金+证件复印件 就可开走十几万元的车

  记者调查发现,像陈勇这样,买了车后再由汽车租赁公司转租出去,这种现象在福州并不少见。

  据业内人士说,福州市场上,虽然有些有实力的汽车租赁公司是自己掏钱购置各种档次的车辆用于租赁,但一些实力较弱的租赁公司,往往利用自己宣传上的优势,招揽客源,而后与私家车主联系,商量好价格之后,把私家车转租出去,从中赚差价。

  此外,记者还发现,随着这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租车手续越来越简单。

  “只要3000元押金,加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就能把价值十几万元的车开走。”市民陈先生因工作需要,经常租车,每次,他带上押金和证件复印件,就可以把车开走。而在此过程中,租赁公司并没有审查他的证件真伪及其他个人信息。

  记者走访福州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获悉,身价20万元以下轿车的押金约3000元,而高档轿车的押金最多也就1万元左右。押金和车辆的价值相比,仅是九牛一毛,再加上对证件审查不严,很容易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对此,租赁公司的老板也颇感无奈,由于竞争激烈,要是增加押金,或是抬高租车的审查门槛,势必影响客户租车的积极性,影响生意。为了生存,他们只能冒此风险。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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