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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析:借我慧眼 穿越骗保迷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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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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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以祥】


  带病投保

  带病投保大病保险来骗取保险赔款,已经屡见不鲜,各寿险公司虽采取很多措施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总是杜而不绝。诈骗人为骗取高额保险赔款,他们隐瞒病史,串通医生销毁病历,想方设法绕过保险公司的关卡,避过检查。有的代办人员为了多收保险费,使自己尽快升级,帮助诈骗人作虚假证明,隐瞒病史,唆使其高额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据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带病投保投诉案件统计表明,2002年-2005年上半年就受理54件,占整个寿险案件的51.4%。

2004年4月,某寿险公司接到姜某的报案,称他儿子(被保险人)在南京儿童医院做心脏手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接案后对该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发现,该被保险人在2001年9月28日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作了拒赔处理。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图财害命

  为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诈骗人密谋策划,精心安排,有的雇凶杀人,有的亲自上阵杀害亲人(被保险人)。这类案件多出在异想天开、幻想一夜暴富、债务缠身的人身上。

  2004年7至11月,陕西户县农民王某连续5次向太平洋寿险公司投保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累计身故保险金额21万元。儿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年1月2日晚,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户县支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元旦晚上,其父在工地值夜班时,因电热毯意外起火被烧死,公安人员已勘查现场,定性为意外失火事故,通知由家属自行料理。太平洋寿险陕西分公司接报后,迅速组织现场查勘,受益人谎称现场已被公安机关封锁,不配合调查。调查人员通过不断寻访,终于找到事发现场。现场虽已被破坏,但经过细致勘查,调查人员发现了一些异常现象:失火床上有少许未燃尽的纸张、床头有少许血迹等。对于调查人员提出尸检的合理要求,受益人表现出异常激烈的反常情绪,并借机向公司施压。根据以上疑点,调查人员向县公安局寻求支持,请求重新勘查现场。2005年1月5日,法医对王某实施了尸体解剖。尸检发现王某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多处血肿、咽部气管软骨骨折等。受益人王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王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讯,王某对杀父骗保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内外勾结

  这类案子近几年也逐渐呈上升趋势,诈骗人利用保险公司内部有一些乐意占小便宜、想早富起来的人的心理进行内外勾结,规避保险公司的各项法规、制度等规定以达到骗保之目的。

  1997年10月下旬,南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接到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托运的130吨鱼粉海运途中在江苏高港段沉没。在各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72.8万余元。

  后经调查得知,1997年10月下旬,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用运输船“合肥101号”运输 130吨鱼粉从上海起航前往合肥,在江苏高港段沉没。消息传来,委托运输方上海添福工贸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经理吴秀敏懊恼不已,因为当时她将这批价值人民币72万元的鱼粉交给承运方安徽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时未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为减少损失,吴秀敏要求安徽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该营业部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点)为添福公司补办保险合同。营业部主任居德淳在吴秀敏再三要求下,遂召集有关人员商议决定为添福公司补办保险手续,具体事宜由沈荣明操作。在沈的授意下,开票员补开了“合肥101号”的承运保单。吴秀敏、居德淳、沈荣明被南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伪造假证

  1997年5月30日晚,河南某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称他的车在天津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对方车辆受损严重并有两人受重伤,已向当地交警队报了案。

  保险公司接案后立即派人前往天津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受伤人员送进天津医科大总医院。经了解,5月30日,保险车辆(货车)在天津北郊,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与迎面驶来的富康轿车相撞。轿车驾驶员和同车的一名乘坐人受重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后,宋某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宋某提供的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不一致。

  保险公司带着这些疑问再赴天津。天津市北区交警队事故承办人否认凭证内容是他书写的,并找出1997年7月17日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始存档材料,富康轿车违章超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与宋某索赔材料中那份责任认定书正好相反。存档时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内容一项为空白。而宋某所提供的调解书货车车主负责轿车方经济损失54872.4元。交警队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然后又来到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查,宋某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为了查明两名伤者的真实医疗费,通过微机查到轿车驾驶员的医疗费为10500余元,而宋某提供的发票为19543.8元(多出9043.8元),另一名乘坐人的医疗费没有查到,而宋某所提供的发票为36276.9元。该院出具了宋某所提供的两张发票均为伪造的证明。

  冒名顶替

  此类案件多出在无证驾驶车辆、无保险车辆、私下交易的车辆、酒后驾车、机动车辆转卖后新车主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最容易出现冒名顶替的现象;人身意外伤害险则多出现在如矿业、建筑业、运输业、渔业等临时工流动量大等单位。

  2001年11月10日,诈骗人张作锦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晚间当车行至漳州平和诏平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当时的驾驶员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次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队对陈景阳、张作锦作了笔录。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得知车是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他们商量决定叫有证的陈景阳顶替无证的林振华,并对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第二天,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到经办人林锋,“疏通关系”后,林峰等就按照他们的意思作了虚假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景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2月,诈骗人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领取保险事故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监守自盗

  保险业务员、保险理赔员、代理员、领导等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为中饱私囊不惜铤而走险。

  杭州某保险公司江某已是10多年的理赔干部。有一天,他接到老客户的电话,说他的车在路上发生肇事让他去一趟,江某很快就赶到现场。因彼此间都很熟悉,这个老客户就把理赔的事宜全权委托给江某处理,并把自己的身份证及相关材料也交给江某。此后,江某并没有按正常的理赔程序办理而搞起了小动作,首先他将受损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扩大,这样一来只需要8000元的赔偿就上升到18000元。然后江某在电脑上对数据、材料进行篡改。待案子批好后,江某就用老客户的身份证提出18000元赔偿金。给了老客户8000元后,10000元落进了江某自己的腰包。作案后,江某感到这样来钱快,又不易被发现。他就用同一办法连续作案5起。手头的钱越来越多,欲望也越来越膨胀。而后他竟然公开虚构保险事故,编造骗赔案件多起。审赔员在一次整理赔案时发现江某所作的某些赔案有疑问。保险公司立即进行内查外调,在走访肇事车主和交警队后发现了江某很多经手的赔案都有问题,于是提交公安部门处理。后江某涉嫌诈骗保险金近20万元,被公安局刑拘。

  自作聪明

  这是一种最为普遍的诈骗形式。他们将未保险的财产出险后,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把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2005年春节过后,司某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了保。两天后的一个晚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就接到司某的报案,称他的车在单位的停车场撞在石头上。第二天,公司查勘人员赶到现场,从现场查勘发现,司某的车底部确实受撞击渗水,但与报案时所说的撞击部位有很大的出入。这是其中的一个疑点。疑点之二是事故现场没有发现油迹的痕迹。再有就是司某出险后并没有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查勘人员在询问事发时间时,司某所说竟然漏洞百出。种种疑点证明该出险车有问题。后经公司多方调查了解得知,司某投保的前两天驾车在穿越绿化带时撞在隔离墩上,而后将车拖到单位的停车场。最后司某承认了先出险后保险的事实真相,保险公司对此案作了拒赔处理。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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