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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交通事故死者全责 对方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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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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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州市何官镇的王女士今年47岁,她的丈夫潘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因为雨天路滑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对王女士来说真是晴天霹雳。家里是靠丈夫跑运输来维持生计,现在他离开了人世,留下未成年的儿子和两位老人,王女士不知道自己用什么来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

  但是让王女士更没想到的是,经过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其丈夫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许某因此拒绝任何赔偿,而许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无奈之下,王女士到青州法院起诉了许某和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许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须向王女士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进行赔偿,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在履行责任保险赔偿义务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进行赔偿,而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和法定救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被保险人与本车人员之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为24.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各类费用共计219057.49元。赔偿已经法院过付给了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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