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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读书投保险 意外伤害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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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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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意外受到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的案件,被告依法向原告理赔人身险8200元。

  2008年9月13日原告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下属服务部投保了一份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200元,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额为7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09年9月12日24时止。2009年8月13日,李某在浙江义务一家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被冲压机床压碎右手中、环、小指。受伤后住院花去医疗费11434元。李某伤情经鉴定为,因外伤致右手中、环指近节指间关节永远缺失,右手小指掌指关节、指间关节僵直,功能完全丧失,符合第七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李某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李某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款7000元,意外伤害赔偿款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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