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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电瓶车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被判赔263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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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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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已经投保的电瓶车撞伤行人,车主付清了全部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支付的事故赔偿款26345.80元。

  2008年10月8日,原告杜某驾驶皖N05330号超标电动车,将站在路边的行人吴某、何某撞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原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吴某、何某无责任。吴某颌面部软组织挫擦伤,花去医药费1939.20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一个月。何某左胫骨平台线性骨折,花去医药费6406.60元,出院时医嘱休息四个月。2008年12月10日,经交警队组织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实际赔偿两受害人各项损失为26345.80元,皖N05330号超标电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3月5日止。被告都邦财保公司认为原告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所购车辆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是否应当办理驾驶证尚无明确规定。故得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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