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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客户补充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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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林某因患癌症住院,家人到林某购买重疾险的保险公司去理赔。该保险公司每次只通知补充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补充提供。最终,林某因超过时效、材料不全而遭到拒赔。

  点评:原《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有的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完成核定为由故意拖延赔付时间,有的则不及时通知免责条款,最终拒绝理赔。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种明确的时间限制直接杜绝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欠理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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