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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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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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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镇雄县牛场中学教师郭梅诉平安保险公司、天松公司、李本强、江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处理,由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梅各项损失68445元。

  2010年10月9日,原告乘座江仿驾驶的出租车行至赤水源镇庙湾沟路段时,被李本强驾驶的车主为潘大成所有挂靠在天松公司名下经营的货车相向相撞,致原告头部受伤。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认定被告李本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肇事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本强驾驶的货车挂靠天松公司,在撞伤原告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潘大成和天松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肇事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潘大成和天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各种损失为人民币68445元,没有超过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的概念,所谓交强险就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的第三人责任险。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得赔偿。商业第三责任险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两者最大差别是赔偿范围不同,当然两者的保险范围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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