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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逃逸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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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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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1月20日,一辆丰田牌小轿车将行人李某撞倒致伤,该车驾驶人员开车逃逸,李某被送入重庆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根据车牌号找到车主徐某索赔,车主徐某称自己将丰田车借给了朋友向某,李某又找到向某索赔,向某称将车辆借给了高某,并有《借车合同》为证。李某多方寻找高某未果,发现高某已失踪。

  2011年4月11日,交警队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该丰田车肇事后逃逸,事故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2011年5月4日,李某将徐某、向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某分公司起诉到法院。

  【分歧】

  在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查明肇事司机,事故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肇事司机尚未查明,在事故责任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肇事车辆逃逸,无论肇事司机是谁,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车辆逃逸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为前提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无论肇事司机是谁,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能够证明原告李某存在过错,肇事司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无论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首要立法目在于对第三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甚至可以理解为对机动车这个高度危险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换言之,只要是由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无论具体的驾驶人员是谁,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赔偿义务,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逃逸,无法确定肇事司机是谁,但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责任是可以确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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