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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骗贷,保险公司要埋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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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查并收取了保费,存在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车主为骗取银行的购车贷款,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而后又就这笔贷款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贷款到手后,车主恶意逃避还贷,结果导致贷款合同失去效力,而以此为基础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却随之生效。然而,记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尽管签的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竟也要为银行的经济损失埋单。这又是为何?

  先骗贷再骗保

  为了购买一台奥迪,陈某彭与某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9万元的贷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彭的贷款合同自2003年1月起至2006年1月止,需按月清偿相应的贷款本息。如果陈某彭连续三个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便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在贷款合同签订的次日,2003年1月28日,陈某彭又就这份贷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签下了一份保额为20.9万元的保单。同日,银行便将19万元的贷款划入陈某彭指定的账户中。然而,银行放出贷款后,仅在2003年2月、3月、4月收回陈某彭归还的三期贷款本息,此后便无下文。至2004年1月19日止,陈某彭拖欠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76263.26元,利息为6262.64元。由于陈某彭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2003年12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04年2月18日,银行就陈某彭拖欠贷款一事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贷款合同、要求陈某彭支付余款以及由保险公司承担陈某彭尚未付清的借款本息。法院受理后认为,银行已经发放了贷款,而陈某彭连续三个月未支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贷款合同自动失效,陈某彭应当向银行全部清偿贷款的本息。而陈某彭既已就贷款问题征得保险公司同意,且交纳了保险金,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陈某彭投保的20.9万元保额为限,对陈某彭未能支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未生效也担责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材料中,保险公司特别指出,陈某彭以欺诈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明显违法,已导致贷款合同失效。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保险合同也应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为无效合同埋单?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还是判决保险公司对陈某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1/3的补充清偿责任。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释,保险公司虽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用承担保险义务。但由于该合同实际上是具有担保功能的保险合同,所以保险人还需根据《担保法》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尽管本案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陈某彭的欺诈行为,但保险公司在陈某彭提供一系列虚假购车文件进行投保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最终与陈某彭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故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案借款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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