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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车爆炸两死一伤 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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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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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某液化气公司的一辆液化气罐车在送完了气后返回途中,在路边的一家私人开办的罐体维修站(老板为刘某)修罐。该罐体维修站的一位电焊工陈某在车上修罐焊接时,不慎点燃了罐体内剩余的液化气,导致罐体爆炸,将该液化气罐车几乎全部炸毁,同时将坐在驾驶室休息的雇用司机黄某当场炸死,站在罐车上修罐的电焊工陈某当场死亡,车旁的另一位维修工也被炸伤。该车在事故发生前,在当地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5万元,共投保了2个座位)、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爆炸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某液化气公司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车辆损失是由于维修站的电焊工操作失误造成的。维修站作为罐体的承修单位,承修期间应尽到自己的看管保护、安全注意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该维修站在修罐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该维修站的老板刘某应对该车辆本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该车损失不是车辆停放在营业性的汽车修理厂保养、修理期间所造成的,因为司机当时还在车上,并未将车辆完全交给维修站控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指的免责条款范围。“爆炸”所引起的车辆损失,也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此情况下,车主对该车辆的损失实际上拥有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向维修站老板所行使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该车的司机黄某当时坐在驾驶室内,应属于“车上人员”,雇用司机的死亡损失虽然不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司机)在受雇期间所造成的死亡损失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同时,车主对坐在车上的司机和乘客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对车上人员要尽到安全保护的承运责任,否则也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某液化气公司,在依法承担了对车上人员(司机)的死亡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可依据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

  电焊工陈某属于维修站的雇工,其死亡损失赔偿责任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之内,只能由其雇主承担。理由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它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虽然电焊工陈某当时在车上维修作业,属于“车上人员”,但因被保险人并不需要为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都不存在,也就不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当时站在车旁的另一位维修工赵某,虽然属于“第三者”,但由于其人身伤害损失,是由维修站的电焊工的操作失误造成的,被保险人(车主)也不须依法对其人身伤害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然被保险人无“民事赔偿责任”,就不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不需为此赔付保险金,维修工赵某的治疗费只能由其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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