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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王伟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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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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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2.08.14
【实施日期】 2002.08.14
【标题】 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发文号】 劳社厅函〔2002〕251号
【正文】
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41个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否可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深社保报\*2002\#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8年以来,国家没有审批过新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王伟平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基础扎实、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执着,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深厚的业务知识,本着"宏法正气,诚信神州"的执业宗旨,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致力于律师工作,为委托人和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和广泛赞誉。
本律师在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1、关某某诉宁陵县农村信用社劳动争议案;
2、张某某诉河南农业大学劳动争议案;
3、蒋某某诉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案;
4、姬某某诉郑州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
5、彭某某诉中铁三局工伤赔偿案;
6、张某某诉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案;等等。
本律师曾参与撰写《中国性别平等状况调查》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本书涉及婚姻、家庭教育、劳动就业等三个领域有关两性平等状况的问题,包括家庭暴力、性骚扰、男女退休年龄、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等问题。对于读者真实地了解目前我国公民的性别平等观念、性别歧视的实际状况很有帮助,能够深化我国相关反性别歧视的理论研究和建言于相关立法机制、司法救济途径的改良,促进性别平等和谐发展。
专长:劳动争议、工伤索赔、企业培训。
Phone:159 3628 2578
E-mail:wvp032@163.com
QQ:276727376
Add:郑州市西大街238号日月星城A座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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