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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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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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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最近出台政策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凡是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五七工”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从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近出台下发的《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内蒙古明确规定:“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要求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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