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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业保险费的欠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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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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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费欠费失业
概 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它涉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同时又是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两大体系的结合点,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1986年开始初步建立,当时称《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颁布实施,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缴费比例及办法和领取待遇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政策更加规范和完全。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失业保险制度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的失业保险工作中,一方面失业保险的基金收入总量有了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费的欠费数额和支付压力也是逐年递增;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城市在改革、转轨过程中困难企业增多,破产、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失业职工大量增加,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面临很大压力。以**市为例,我市已连续三年失业保险金收不抵支,现在平均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850万元、领取人数达3.5万人;而历年累计欠费达6000多万元,欠缴情况严重,直接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影响了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通过深入调研,我认为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确保应缴尽缴,是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此,结合日常工作和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的欠费原因和采取的对策简要论述如下:
  一、失业保险欠费的主要原因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又有它的特殊性。失业保险制度由于建立时间较晚,在覆盖范围上不如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广;在具体待遇的享受上,是针对特定时期的失业职工,享受时限和对象相对较窄。因此,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和难度,从目前情况来看,欠费单位存在于社会上的多个行业,但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即:“想交交不上”和“能交不愿交”,欠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缴费能力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一个企业如果要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自身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牺牲,主动创造条件谋求生存和发展。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许多企业在结构调整中没有及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还是按过去那种老思路、老办法生产和经营;很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种种弊端和不足逐渐突显,这样一来,单位出现效益滑坡、债务和负担增加,甚至有的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连职工工资都不能保证按时发放;这部分单位的职工面临失业,但单位没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形成了许多欠费时间长、数额多的欠费大户。还有部分靠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地方财政紧张,专项资金拨付不到位,不能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个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自身创收能力有限,造成经营困难,也无力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这些单位都属于“想交交不上”。
  (二)缴纳意识不够。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等特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开展较晚,1986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施行。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发布后,个人开始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时广大职工才开始或多或少的了解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最近几年,通过国家有关破产、关闭、合并、改制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后,大量的下岗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被推向社会,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力才逐渐显现出来。当前,有部分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于单位领导认识片面,对失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够,依法缴纳意识淡薄,认为缴纳太多而享受很少,不愿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特别是个别机关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没有认识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重要性,没有从社会全局的角度来考虑,认为职工失业的风险很小,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白做贡献,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成为征缴工作的“钉子户”,这部分单位属于“能交不愿交”。现有的失业保险政策对参保单位和职工而言,因为没有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如果按时足额缴纳后没有失业,就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待遇享受和返还;因此,使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积极性也不高,普遍存在“重养老,轻失业”的思想认识,不愿参加失业保险。
  (三)执法力度不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法规要求: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以上这些法规措施保证了失业保险依法征缴的严肃性,但是在目前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劳动监察过程中,因人力、物力有限,依法征缴与执法检查的效率较低;执法力度远没有达到法规所要求的那样,按规定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和处罚,这就使缴费单位对缴纳失业保险费存在侥幸心理,能欠则欠、能拖则拖,欠缴和漏缴的现象较为严重,出现了许多长期欠费和巨额欠费单位。
  二、采取的对策
  以上出现的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费正常缴纳,导致欠缴情况严重,制约了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通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深入了解各类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自身在失业保险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将做好清欠工作的几条措施简述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失业保险影响面。失业保险制度是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保护伞,是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障,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扩大失业保险影响面,经常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向社会公开咨询和监督电话,对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切实提高广大职工对政策法规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可以组织欠费单位和未参保单位召开单位负责人和劳资科(处)长培训班,宣传依法缴纳失业保险的重要性;通过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座谈会和宣传再就业模范等多种形式扩大失业保险的影响面。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全面了解参保单位经营状况,特别是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宣传工作要做实做细,增加参保单位的缴费自觉性。要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每年对正常缴费和补缴欠费力度较大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缴费自觉性差和欠缴情况严重的单位要树立典型,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通报批评,把各单位的缴费信息及时向社会反馈,利用社会监督来促进缴费。可以建立统筹地区失业保险指标定时通报制度,把征缴和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各级政府和经办机构,使各级领导可以全面了解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领导的大力支持。宣传工作是基础,只有把政策宣传做好,才能顺利开展征缴、清欠、发放等一系列工作,从而保证失业保险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大依法征缴力度,认真做好稽核工作。依法征缴是关键。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征缴,与劳动监察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实际缴纳能力而屡催不交、缴纳意识淡薄的单位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欠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者,要排除各种阻力、纳入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去年,我省先后出台了《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这两部法规的制定实施对推进我省失业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相继成立,这对于促进依法征缴、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义务、行使职能,努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稽核工作是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的基础和保证。目前,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存在少报、漏报现象,要加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使统一稽核和抽查稽核相结合,采取实地稽核、书面稽核和报送稽核等多种方式;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规定严格核实缴费基数,掌握第一手资料,把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向被稽核单位的职工公布,从而彻底杜绝瞒报、漏报工资总额现象的发生,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清欠工作。通过全面开展失业保险稽核工作,可以摸清单位经营状况,进一步了解欠费信息。对不同的欠费单位要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欠费数额多、欠费时间长的大户、难户上;必要时可以请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直接与欠费单位负责人对话,宣传依法缴纳的重要性,加大清欠力度。对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签订《失业保险费补缴计划》,按计划分期、分批补缴欠费;欠费单位当年应缴金额必须足额缴纳,不准发生新的拖欠,争取把往年的坏帐、死帐盘活。可以使征缴与发放有机结合起来,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或未按计划补缴欠费的单位,暂时停办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待按要求补缴欠费后再予办理。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手续,对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坚决停发,从而做到“开源节流”。要建立多项监督制约措施,把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列入各级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的考核内容,规范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如:欠费单位无条件参加各种先进评选,单位领导不准评优秀、涨工资、出国考察、购买高级轿车等。要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做到有针对性的清理欠费,使清欠工作有大的突破,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
  (四)巩固现有基础,抓好征缴扩面工作。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是扩大失业保险费源的有力保证,是缓解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局面的有效措施。在做好正常征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必须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可以在每年度的工商、税务部门年检时,全面收集各种经济类型的单位信息,争取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应保尽保;特别要与劳动保障年检紧密配合,加大监察处罚力度,促进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今后把扩面重点放在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上;通过摸底调查,搞清这些单位的经营状况、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扩面计划和措施。要制定科学的征缴扩面指标,对各级经办机构的完成情况定时进行通报,年终进行考核。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并通过政府、经贸、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合通报,纳入相应的单位信用等级考核内容,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
  近几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逐渐加大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工作也逐渐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是做好失业保险全面工作的重要保证;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不断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政府应当针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严峻形势,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放开就业政策、广开就业门路,合理控制失业率,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给社会带来的压力。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科学化管理,严格审核申领手续,规范发放程序,避免基金的无效流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争取让每一位职工明明白白履行义务,踏踏实实享受待遇;充分实现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职能,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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