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自己受到损失也要退保的事实说明,保险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是:如果不退保,续保的损失会更大!因大部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般为保险消费者所缴保险费的30%左右,退保金达到301.56亿元,可知涉及保险费总额应该达到近千亿元。以欺诈为退保理由的保险消费者应该是“心都凉透了”
作为保险专业律师,几年来我代理了几十起保险消费者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绝大部分案件胜诉的事实表明,保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种种问题”。在“3·15”到来之前,我对中国保险业发展谈点看法。
保险投诉激增
问题出在哪里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5年有关人身保险的投诉达1702件,较上年激增19.3%。
麦肯锡2005年10月底的一份调查显示,2004年中国寿险业的保单退保率出现大幅增加,退保率高达10%,退保金达到301.56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57%。
其中,20%的退保人将欺骗作为退保的理由,远远高于出于手头紧张、对服务不满、不满意分红保险保单收益等因素而提出退保的客户所占比例。
即使自己受到损失也要退保的事实说明,保险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是:如果不退保,续保的损失会更大!因大部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一般为保险消费者所缴保险费的30%左右,退保金达到301.56亿元,可知涉及保险费总额应该达到近千亿元。以欺诈为退保理由的保险消费者应该是“心都凉透了”。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调查数据也显示,接近26.2%的城市居民对中资保险公司持不信任态度。
有媒体调查显示对于“你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可信度为多少”的网上调查,在4419份投票中,高达63%的人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可信度为零,35.3%的人选择了50%的可信度,只有1.7%的人表示可以百分之百地相信保险公司。而在“你购买了某种保险产品后还会再次购买吗?”的调查中,高达86.1%的人表示不会再次购买,只有13.9%的人表示会再次购买。
作为一项以分散和化解保险消费者所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的先进的保险制度为什么受到如此的“冷遇”?问题出在哪里?
人寿保险业承认
“不可抗变条款”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导致保险业不被信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人寿保险而言,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占有了绝对的“份额”,而不论投保人已经缴纳了多少年保险费。
如果保险业承认了“不可抗辩条款”之一国际惯例,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并可以直接获得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理赔。因为,“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消费者在缴纳了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的情况下,无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消费者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都要无条件理赔的。同时,防止保险公司年年收取保险费,客户出险时由拒赔的类似纠纷的产生。
笔者相信,承认“不可抗变”条款,将会大大的减少人寿保险的理赔纠纷。
车险条款要确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车险条款要确定为“定值保险”合同,以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的空子,获得不当得利。
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为“定值保险合同”的话,就会从制度上彻底限制保险公司利用上述手段进行欺诈保险消费者的可能。因为价格为22.3万元的车辆,如果保险公司按照41.151万元来承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赔偿41.151万元的话,保险公司就不会“超额”承保的了。
此外,我的心愿还有很多:保险公司不要进行违法的虚假宣传;老房贷险应该被“召回”;学平险不要再违规销售;保险业要“懂得”尊重法律,依法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合同义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铁腕治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惜赔、少赔的恶疾,成为保险消费者认可的、合格的监管等等。
不可否认,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连续多年百分之三十几的高速增长。
但是,保监会在微观的监管上显然并不成熟。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2000多“问题条款”、友邦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显失公平事件,航意险市场的风风雨雨、潮起潮落都说明,保监会在监管上存在值得反思的地方。
要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保险也不能够没有一个“铁面的”的、强有力、值得信任的行业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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