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构建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启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06:47
人浏览

一、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

  (一)美国

  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由此习惯上称其农业保险为“农作物保险”。经过近70年若干次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美国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其保险密度已高达70%左右。归纳其成功经验主要有4个方面:

  1.建立与时俱进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现行的农作物保险是由参议院提议后,经过14年的论证于1938年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确立的。该法规定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和经办机构等内容,为联邦政府在1939年全面实施农作物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后美国政府又根据时宜的变迁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与完善。

  2.逐步构建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依据1980年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私人保险公司既可以参与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的农作物保险和再保险并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也可以只做享受FCIC佣金的代理人而不承担风险责任。此后,在联邦政府财政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下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农作物保险,时至2001年FCIC就基本不再做原保险业务,而只代替政府行使政府职能专注经营再保险。由此形成了农户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并获得政府的保费补贴,私人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从政府获得各种费用补贴与优惠政策,而且又可向FCIC或私人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以分散风险,再保险公司又可从政府获取费用补贴及税收与金融等优惠条件的网络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3.开设“模糊”的农业保险产品根据保险的宗旨,保险只承保纯粹性风险(如自然灾害风险)而不承保投机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但美国在《1996年农场法》中就推出了既承保农作物产量风险又承保农产品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和收入保护保险,等等。这些保险产品的推出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并促进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快速发展。至2002年承保面积已达到1.16亿hm2,占可保面积的81.3%。

  4.强有力的政府扶持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正基于此,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非常大,而且手段也更直接更有效。重点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保费补贴只针对农作物保险业务而不针对保险机构。无论是FCIC还是私营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农作物保险就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第二,农作物保险公司可以获得业务费用补贴。政府不仅向FCIC提供各种业务费用,而且还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第三,通过再保险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责任,提高其保障能力,联邦政府通过FCIC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二)日本

  1.建立多重风险分散与安全保障机制日本农业保险组织由基层向高层分为3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农业共济组合是设置在市、镇或村一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相互会社,其作为最基层组织直接向本地区所有成员承保,然后再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部分分保,以减小风险责任。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又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以降低其非常损失所致高额赔偿责任。1952年农业共济联合会与政府共同出资筹建了农业共济基金,用于农业共济联合会的补偿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向其提供贷款。由此构筑了多重风险分散与安全保障机制:首先是通过原保险与两次再保险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3个不同主体(投保人、承保人与政府)间进行3次分散;其次是通过农业共济基金又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实现长期收支平衡提供了一个“稳定器”,进一步增强了农业保险抗风险的能力。

  2.采取与政府调控目标相一致的实施方式及激励措施日本农业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其强制保险有2种情况:一种是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计民生及严重影响农民收入的农产品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如水稻、小麦、牛、马、猪、蚕等;另一种是当农户所种植的可保农作物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目前为0.3hm2)时就会自动成为该地区农业共济组合成员,即成为被保险人。自愿保险主要是对具有一定保险需求的农产品生产如水果、花卉等以及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

  3.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日本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酝酿农业保险,经过充分调研之后首先进行的就是立法。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而在1939年4月才正式举办农业保险。在其后又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尤其是1947年日本政府根据当时所需将这两部法律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为实施强制保险和确认合作组织为基本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开创了独具特色的政府扶持下的民间非赢利团体经营模式。时至今日日本农业保险法制已十分健全,从微观的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的设定、费率确定和赔款计算方法等,到宏观的组织结构、政府职责与再保险等都有具体规定。

  (三)法国

  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法国经营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有很多,如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然而作者认为最值得中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则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1986年法国成立了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4个保险公司。其中,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中断间的损失;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农村的屠宰商、面包商、手工业商、小商业者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由此可见,该集团是将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由狭义农业保险扩大为广义农业保险并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统一进行承保经营。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不但实现了“以险养险”,而且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该集团净资产已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2亿欧元。

  (四)印度

  印度与中国均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相近的国情,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低等,所以印度举办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也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财政支持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动力印度于1961年就开始对其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保险试验,但由于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试点没取得任何进展。直到1972年政府通过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直接组织和经营,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两级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由国家负责之后,农业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

  2.推行与国情相适宜的实施方式与承保范围印度农业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是指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由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环境不够成熟和政府的财力有限,印度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和养殖业的主要牲畜如牛、马等。这样既可减少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又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农业稳定发展。

  二、对构建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启示

  (一)明确中国农业保险的目标

  尽管由于各种条件所限中国目前还没能力将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为福利政策,但至少应使其发挥保险最基本的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功能。也即是使农业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得以分散,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能力,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尽快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各级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保险依法实施,才能使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才能使农民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因地制宜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

  通过对上述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与模式变迁的研究分析,针对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地域差异性特征,结合中国国情,从整体上说目前最适合中国的组织形式有2种:

  1.农业相互保险由于相互保险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组织起来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即保险人本身也是投保人,所以投保人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

  2.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代办农业保险根据中国目前农业保险业的现状,可以借助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躯壳”,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快速成长。在财政、市场等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组建国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形式。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