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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氇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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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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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中再发[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1999-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

(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再发〔1999〕11号1999年4月7日)

公司各部门:
  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印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核监督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稽核机构要向公司总经理室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时限如下: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本年度计划开展的稽核项目和具体实施的意见、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与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年度计划要求每年3月底前报出。
  二、半年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稽核当中发现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下半年工作计划的补充、修订意见等。半年工作总结要求当年7月20日前报出。
  三、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国家财政、金融、保险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本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当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纠正情况;稽核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工作的主要成绩、体会和经验;对加强稽核监督的意见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建议与措施;对下一年度工作的设想。年度工作总结要求在当年12月30日前报出。
  四、稽核项目的综合报告。报告要写明稽核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被稽核对象所作的评价;对进行后续稽核的,要注意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改进后的成果。
  五、稽核机构在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例,要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室。
  六、稽核工作的重要信息可用简报、报告等形式随时上报。

 第三条 稽核机构要做好稽核情况的统计工作。
  一、统计的内容
  (一)对稽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
  (二)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三)稽核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
  (四)为总经理室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
  二、方法与要求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制表、下发各下属机构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说明: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情况统计由稽核审计部汇总分析报送公司总经理室。
  (三)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规范完整、上报及时。特殊情况要有文字说明。

 第四条 稽核审计部要做好稽核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工作,以确保本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列入当年稽核工作的考核评比范围。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审计部。

 第六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再依法实行内部稽核制度,是为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稽核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稽核部门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稽核部门的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六条 被稽核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七条 中国再设稽核审计部,各下属机构设稽核审计处或配备专职人员,稽核人员的配备按照上级公司批准的编制数额配备。

 第八条 稽核部门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必须具有财会(审计)或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学历的,需从事过会计或保险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直接从事稽核工作。

 第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处级以上稽核干部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稽核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稽核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决算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再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决算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九)公司及部门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核事项。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报告审计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室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 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稽核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稽核机构提供或抄送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业务条款、实务手续及实施办法、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季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
  (二)根据稽核任务要求,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报送与本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检查被稽核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单证的保存及管理情况;
  (四)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稽核部门的有关会议;
  (五)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总经理室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公司总经理室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处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部门具体情况,拟订稽核项目计划,报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稽核事项组成稽核小组,并在实施稽核一周前,向被稽核部门送达稽核通知书(临时性专项稽核除外)。被稽核部门应当配合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核;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部门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的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送达被稽核部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被稽核部门必须执行;
  (五)被稽核部门对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在未做出新的稽核决定之前,稽核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六)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稽核,检查采纳稽核意见和执行稽核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稽核部门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上审下的原则,下查一级。有本公司总经理室的授权或受上级稽核部门委托,也可对本级进行稽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当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可以向公司总经理室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稽核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本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凭证和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稽核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国再保险公司经济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对于违反中国再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一)罚款;
  (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条 经济损失处罚比例划分:
  (一)主要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70%;
  (二)次要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30%。

 第五条 未按中国再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承保造成经济损失的下列行为,视事实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承保权限进行承保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扩大承保权限的;
  (三)未严格执行承保限额的;
  (四)擅自扩大承保险种的;
  (五)其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未按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理赔造成经济损失的下列行为,视事实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严格审核索赔单据而导致错赔、误赔的;
  (二)擅自扩大理赔权限的;
  (三)制造假赔案,以赔谋私的;
  (四)未能严格遵守付款期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中国再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的下列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对责任人员视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2000-7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10%比例进行赔偿:
  (一)违规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
  (二)越权进行资金运用的;
  (三)其他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对于违反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下列行为,除限期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区别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忽视会计基础工作,如账目不清,不按规定设置账簿,以表代账,伪造原始凭证,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违规列支成本的;
  (三)采取各种虚假手段以完成经营目标责任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搞资金体外循环及私设账外账的;
  (五)因财务工作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明知违反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的重要会计事项,会计人员予以办理的;
  (七)会计工作混乱,财务工作不实、不全面的;
  (八)违反会计人员任免规定,随意撤换或打击报复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的;
  (九)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的;
  (十)越权审批财务开支的;
  (十一)越权审批基建项目和超计划规模搞固定资产购建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十三)财会部门擅自易地存款搞委托贷款的;
  (十四)为取得高额利差将公司资金违规存入非银行金融单位的。

 第九条 由于忽视管理导致内控制度不健全,使重要经营环节失控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稽核检查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四)毁灭证据的;
  (五)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七)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一)稽核部门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本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而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的。

 第十二条 处罚意见由公司稽核审计部根据查实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处罚通知书发至被处罚人员所在部门,由财会部门在工资中扣缴。罚款或赔偿损失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扣缴。罚款最高不超过7000元,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员所在部门,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3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稽核审计部。

 第十五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人员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理室申请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六条 如有知情不报或徇私舞弊替他人掩盖错误事实的,经查实后给予同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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