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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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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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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公告〔2011〕11号

  王平: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监公告〔2011〕12号

  杜树楷: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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