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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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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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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大政发(2007)109号

发布日期:2007-11-29

执行日期:2007-12-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2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5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455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8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4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520元。

  三、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五、此标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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