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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险业案件风险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3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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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保险业案件风险管理办法已经正式生效了。该办法的内容包括了总则、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排查、风险处置、问责与整改、案件报告与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青岛保险业案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保险案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提升行业案件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业外案件是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执业行为是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的行为,包括利用公司资源或客户信息的行为。

  依法处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处理措施,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等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案要案,是指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以及青岛保监局认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风险重大的其他案件。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管理责任制,明确案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青岛保监局。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及问责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登记有关案件信息。

  案件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案件报送情况、涉案机构及人员情况、主要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公司问责情况、整改情况。

  案件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补充更新。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及问责档案制度,并根据案件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档案。业内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报告、案件调查、问责实施、问责整改、结案材料等。业外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报告、结案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风险预防与排查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风险提示和警示教育活动,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对象至少应覆盖机构所有保险从业人员。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领域的监测力度。

  第十条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应主动组织一次案件风险排查,对下级机构的排查抽查覆盖面不得低于30%。发生业内案件的,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10日内开展专项风险排查。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主动通过举报投诉、舆情监测、业务操作、客户服务、内部检查或审计等多种途径收集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甄别。

  第四章风险处置

  第十二条案发后,保险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及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涉案人员控制,必要时,推动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时,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5日内成立维稳工作小组,收集、分析群众诉求,对受害人进行解释安抚,并按照规定及时向青岛保监局报告处置情况,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四条案发后,保险机构应通过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及时监测舆论报道,积极应对化解舆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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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问责与整改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有关要求,根据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在调查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案件责任调查制度。发生案件后,应在案发后30日内开展案件责任调查。

  案件责任调查应包括涉案机构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案件发生原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涉及相关人员责任等。案件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回避制度,调查结束后应出具案件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立案查处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于立案后6个月内完成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问责。案情复杂的,保险机构应于到期前10日内向青岛保监局书面申请延期处理。每次延期处理以3个月为限,原则上延期处理次数不能超过3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在做出案件问责决定前,将案件问责初步方案报青岛保监局。

  初步方案应包括案件情况(涉案机构及涉案人情况、基本案情及案件处置等)、案件发生原因及案件暴露出的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责任归属情况及拟采取的问责措施(问责原因及依据、应采取的问责措施、减轻或从轻的理由、拟采取问责措施)、公司采取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在案件问责决定全部做出后30日内,在规定范围内通报案件问责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被追究人员姓名和职务、追究原因及方式等。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案件问责情况,作为对被问责人员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在提拔、任用、录用员工或与销售人员签署代理合同前,应了解并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问责情况或者是否牵涉有关案件,不得违规使用或不当使用被问责人员。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堵塞风险漏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章案件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报告包括案情专报、案件问责专报和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发生案件,应在案发后5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案情专报,发生大案要案的,保险机构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案情专报,并于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知悉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5日内续报案情专报,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

  案情专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案件名称、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发时间、案件类型、案件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公安司法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格式详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案件问责专报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5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问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问责专报。

  案件问责专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问责情况: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时间、问责方式、通报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案件名称、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涉案人员、案件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

  (三)查处情况。包括立案机构和时间、处理机构、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发生业内案件的,保险机构应认真分析案件成因特点、应对措施、案件启示等,并于案件结束后2个月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认真研究案件风险形式、特点、发案原因及作案手法、问责情况、改进措施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案件年度报告,于年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青岛保监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日”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青岛保监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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