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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占保险赔款 法院判返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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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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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校长期占有学生理赔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返还原告吴某保险赔款5733元。

  吴某是某中学学生,2005年9月就读该校时曾投保过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2005年11月,吴某在校期间与其他同学发生追打致伤,共花费医疗费9693元。其后,吴某将医疗费发票交给学校,由学校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支付理赔款5733元。吴某受伤后,学校曾请求当地公安局协调处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其后,吴某要求学校返还保险理赔款5733元,却遭到学校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受伤时尚未年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就读期间与同学发生矛盾,相互追打致伤,该行为不属于成年人间的故意欧斗,而应认定为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据此向原告支付理赔款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治疗终结后,将医疗费发票交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该行为应认定为委托行为,被告作为受委托人,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5733元后,应将该款及时交付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原告一方,而不应长期占有或肆意处置。被告方长期占有该理赔款拒不交付,已构成了对作为权利人的原告一方对该理赔款行使所有权的妨碍,被告学校应依法承担返还该理赔款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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