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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 被保险人利益更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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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从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运行了2个月时间。据记者了解,为了适应新的法规,全国保险业共梳理了近3000款寿险产品,其中数百种产品被停售或退市,目前在售产品也都结合新法规的要求进行了调整,部分新产品价格略有上涨。专家表示,新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全面,但根据规定,只有在10月1日后生效的产品才能适用新法规。不过,目前也有部分公司表示旧产品也可享受新法规的免责条款。

  ■新快报记者 章晓

  虽然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前,不少保险营销员都向客户透露了“10月1日后保险产品将大幅提价”的消息,掀起了抢搭“末班车”的投保高潮,但从新法规实施2个月以来的情况看,部分新寿险产品价格的确有所调整,但也相应提高了保额或扩大了保障范围,提价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比如某款热销的重疾险产品,虽然价格上涨了10%左右,但疾病保障范围从10种扩大到20种,赔付额度也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

  而广州寿险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每次有产品停售前都会有一波投保热潮,这也算是保险公司的促销手段。新保险法实施与涨价并没有必然联系,虽然一些规定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但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内控来消化,并不必然导致保费的上涨。

  部分寿险产品价格微涨

  部分旧产品按新法免责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享受新法规的产品应该是在今年10月1日后生效的,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比如,一张在2009年初就已生效的寿险,即使是在今年10月1日后才出险需要理赔,也不能适用新法规。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客户也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些已经在10月1日前就成效的旧产品依然可以按照新规享受免责。例如,中国人寿的寿险产品新条款中删除了部分责任免除事项,如艾滋、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被迫吸毒等,也同样适用老保单客户。

  新保险法三大关注点

  1关注点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通行惯例,但在国内还属首次提出。例如,有患癌症的客户投保,虽然投保前保险代理员或保险公司已知晓这一情况,但依然违规受理。当客户真的病发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可以以客户故意隐瞒病情而拒绝理赔。但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2关注点 核保期内有法可依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3关注点 特殊死亡也可获赔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解读: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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