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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撞伤他人 领上保险费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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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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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农二师两级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宣判,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4年7月7日22时50分,祁某驾驶新M61763两轮摩托车,在库尔勒市人民西路德丰商场前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人行道时,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某撞伤,当日张某入住巴州人民医院治疗,同年8月4日转入农二师库尔勒医院治疗至12月31日出院。

2004年7月15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05年3月31日,农二师库尔勒医院对受害人张某作出伤残二级的鉴定结论。2005年7月5日,张某以祁某给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7月15日,祁某与受害人张某之妻胡某一起,凭受害人张某住院的发票到保险公司领取第三人责任险保险费,祁某没有将所赔付的12939.58元的保险费给张某之妻胡某,而是携款逃逸,随后下落不明。在诉讼期间,祁某将肇事的摩托车卖给了他人。

2005年8月25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祁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8000元。判决生效后,祁某一直逃逸并拒不执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采取躲藏、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祁某在保险公司领取12939.58元保险费后携款逃逸,并将摩托车变卖给他人,且在撞伤张某后4年时间里,对受害人不管不问,情节严重,本应严惩,但祁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部分案件款20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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