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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车祸致残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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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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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向学生收钱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可当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保险公司是和学校签订的保险合同,学生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学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秋季开学后,大连某保险公司找到大连某高校,声称可以为学生办理保险。学校欣然接受,向每个学生收取了50元钱保险费。事情谈成后,学校分别将保单发放给学生。

  2007年10月一天放学后,该学校的小王走在校外的人行道上被大货车撞倒。后经司法鉴定,小王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车主担全责。后通过法院调解,大货车车主同意赔偿给小王11万元,但大货车车主除刚开始支付的近5万元医疗费后,再无力赔偿。

  时隔多日,小王在整理文件时发现,当年自己竟然曾投过“大学生综合保险”。

  据此,小王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像小王这种情况只构成八级伤残是不能理赔的,按照他们的规定,只有被车撞成更严重的七级以上伤残才给予赔偿。在和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小王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学校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成辩论焦点

  日前,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大连某保险公司辩称,小王提供的保险手册上的名字不是保险公司填写的,应为无效,因为当年保险公司是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小王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个观点,作为第三人的学校认为,学校作为学生的代理人,是代替学生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小王的代理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指出,学校作为小王的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据代理和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王是该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受益人,因此小王有权主张该保险合同上的权利。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给付表一》的约定,被保险人只有造成七级以上伤残才给予理赔,而实际上小王被撞成八级伤残。闫建业律师认为,作为小王代理人的学校和小王本人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都没有看到过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给付表一》,所以《给付表一》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庭经过辩论后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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