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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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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金华市“9·7”系列保险诈骗案分析之一

  2006年9月7日,太保产险宁波分公司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一起事故,婺城公安分局从这条线索开始,经过近10个月的艰苦侦查,成功摧毁了保险诈骗团伙11个。到2009年初为止,共有62人被判刑,破获保险诈骗案118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追缴赃车15辆,追缴赃款150余万元,并成功阻止未遂案件多起,涉案金额近200万元。该案涉及公安交警、医院、保险公司定损部门、汽车销售、修理和租赁等部门与行业,涉及省内5个地市、近20家财产保险公司,是目前为止国内侦破的延伸打击最广、处理人数最多、涉案人员成分最为复杂的成功案例之一。这一特大系列保险诈骗案的成功侦破,不仅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保险诈骗频发的势头,为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且为探索打击和预防保险诈骗工作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保险诈骗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出现团伙化、职业化倾向,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诈骗从2002年起逐年快速上升,且出现团伙化、职业化倾向,骗保人员勾结少数保险定损人员和交警队人员,在相关涉及行业中利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如协警开假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定损员对事故车进行虚假定损或提供虚假事故车定损资料,医院进行虚假伤残鉴定等),为了各自利益,互相勾结交叉作案,形成了骗保“一条龙”,并毒化了社会公众保险消费的心态和风气。

  作案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且呈愈演愈烈趋势,涉案金额十分巨大

  由于保险公司内在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和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未形成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屡屡骗保成功后,贪欲极度膨胀,为最大限度的节约犯罪“成本”和谋取非法利益,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头投保等以外,不断“推陈出新”,涉案金额从最初的几千元发展到后期的几万元到10万、20几万元不等,且呈愈演愈烈趋势。主要犯罪手段有:一是伪造、编造交通事故。骗保人员勾结少数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和交警队中协警,将已理赔的交通事故电脑材料嫁接到其他车辆或将两辆毫无关联的事故车(或仅凭资料)拼凑在一起,并通过虚开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伪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向保险公司进行骗保,甚至还出现了私刻保险公司公章、交警队公章和法院公章情况,凭空编造交通事故和人员损伤进行骗保的情况。二是冒充保险标的。骗保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将旧车套新车牌,将旧车故意烧毁,然后按新车向保险公司骗保,骗取高额保费,犯罪分子再利用车管所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共享的缺陷,骗取保险金后,将新车变更牌照转卖到外地;如在查处张某保险诈骗案中,张某低价购买了1辆旧的无证无牌本田雅阁,买来之后为达到骗保目的,将该车套用其原有的1辆相同型号的新本田雅阁,并趁元宵节放烟花之时将车烧毁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了保险金19.2万元,然后为掩人耳目,将新车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三是伪造伤残事故。骗保人员与医务人员合谋,利用其他病人的伤残资料,通过虚假评残,伪造“假伤残”事故,骗取高额赔款,每案涉案金额动辄达10万元。在侦办过程中,还成功阻止犯罪未遂案件2起,据犯罪嫌疑人交待,为骗取更高额保费,已经预谋做“假死人”案件,并通过赌博、承诺送汽车等手段,拉拢2名医生下水,准备合作制造伤残案件。

  案件潜伏期长,隐蔽性强、案件深挖难度大

  保险诈骗往往通过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实施,除保险公司受损外,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修理厂老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等多方均受益,具有典型的“一方受损、多方受益”的特点,还易于长期潜伏。保险诈骗有非暴力特点,这使人们重视不足:它以事故为依托,有的事故还比较惨,易令人产生同情心理,疏于防范;它制造假象、提供虚假证明,不易识别;它事前精心策划,有备而来。这些隐蔽性使保险欺诈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由于车险诈骗行为复杂多样,所以在调查上存在困难,对于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或由于人力财力不足,或由于工作人员重视不够,导致理赔调查不够详尽,公安机关则因其案件金额等不够“重要”而放在一边;涉案金额大的案件,欺诈行为者往往是团伙犯罪,手段精明,令人防不胜防,对此,保险公司力不从心,公安部门也调查乏力。加上保险公司当前社会形象不高,也影响了社会的价值判断,对保险公司的诚信产生怀疑。往往稍有理赔争议即通过媒体曝光打压,保险公司在新闻舆论上成了“弱势群体”。例如金华钱某某保险诈骗案,其已被立案侦查,还在利用各种关系施加压力、逼迫保险公司尽快理赔。

  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高、打击潜力巨大

  保险诈骗是所有诈骗中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最高的一种,这在发达国家也有公认。从发展来看,保险诈骗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具有相当的猖獗性。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法不责众的“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被原谅的;一些人从“投资回报”角度来看待保险,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遂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由于长期打击不力,又造成此种犯罪越发猖獗,恶性循环。

  据一般认为的标准,车险赔付的“水份”约在20%-30%,按20%计算,浙江省每年保险业因诈骗损失就高达近20亿元,即使除去一部分赔案真实、但涉及损失夸大的问题,仅按一半即10亿计算(据报道北京市2003年到2006年因诈骗损失28亿),平均每起案件金额按5万-10万元计算,那么每年发生1万-2万起案件,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全省至少达到数千人,这个数与实际打击数相差很大(犯罪黑数很可能高达97.5%)。

  在侦办这起特大系列案件中,金华公安机关还成功阻止了诈骗已实施、已进入保险理赔的案件,且金额特别巨大:如人保金华市分公司1起,损失20万元;人保杭州市分公司2起,损失20余万元,中华联合金华中心支公司涉及人员伤残10级的案件1起,金额也达10余万元等,还有2名医生也已与犯罪团伙谈妥“合作条件”,搜集了无关病人的伤残医疗资料,准备加入以伤残骗保的罪恶活动。据测算,由于打击力度加大,当年金华产险业每月可减损100万元以上,这并不包括受到打击的震慑而放弃的作案。[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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