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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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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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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0年1月1日起,贵阳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从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城镇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时,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医院级别来确定,医院级别越低,个人负担越轻。参保第一年的个人负担比例是,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77%,个人负担比例由25%下降为23%;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67%,个人负担比例由35%下降为33%;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42%,个人负担比例由60%下降为58%。

  城镇居民参保第一年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金额由现行的7万元调增至8万元。参保年限每增加12个月,可多报销3000元。即参保第一年为医保基金支付80000元、连续缴费的第二年医保基金支付83000元、第三年为86000元,以此类推,报销金额达到12万元后就不再增加。

  按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和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报销标准为每例2000元。即分娩和产前检查费用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高于2000元的,也只报销2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该政策实施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能再以无业配偶的身份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分娩和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终止妊娠的,也可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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