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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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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年底,继续帮助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稳定岗位,保持积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据了解,继续延长执行期限政策主要包括: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此次决定还明确,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优先批准条件合格者。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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