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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提高了 养老保险能“跟着人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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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的帷幕已经拉起,新年伊始,多项养老新政成为温暖人心的快乐开篇。

  今年1月1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实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同时,《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大;年满60周岁可领养老金。

  待遇提高

  早参保早受益

  《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养老金调整为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账户与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统一为60元。个人缴费账户与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则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的储存额之和除以139计发,即(个人缴费账户本息+缴费补贴账户本息)÷139。而原来按照(个人缴费账户本息+缴费补贴账户本息)÷156来计发。对比一下,新政的优势显而易见。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则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年限≤5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6年<缴费年限≤10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补贴提高

  60周岁可拿养老金

  近日,嘉善罗星街道厍浜村举行了基础养老金发放启动仪式,5.72万名符合条件的老人有望在本月10日前领到这份民生“大礼包”。

  根据新政, 2009年年底前已按原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养老金待遇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人员,应当按《办法》规定参保缴费。2010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2009年年底前参保缴费未满15年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允许其在2009年年底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不补缴,2010年1月起按《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此外,《办法》还提出,从2010年1月起,原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调整为基础养老金。符合一定条件只享受基础养老金或原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有地、无地居民,年满70周岁起,每月分别增加10元、40元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加养老金补贴每月分别达到70元、100元。符合享受养老金补贴的所有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每月分别再增加30元、60元养老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加养老金补贴每月分别达到100元、160元。基础养老金加养老金补贴相比于原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有明显提高。

  养老保险

  将“跟着人走”

  对于希望将来去异地养老的人来说,《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个大大的好消息。《暂行办法》中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新政实施后,即便是“处于工作状态还不是退休状态”的人员,希望以后跨省到异地养老,可以在退休前的两三年就将工作转到异地,为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做好铺垫。据了解,由于子女在上海杭州等地工作,嘉兴有不少老人希望到子女身边养老;同时,也有许多上海老人非常希望来嘉兴度过晚年。以前,因为异地之间的养老保障“谁也不认谁”,对于居民来说很不方便。如果可以将自己的社会养老保险“随身带走”,在安居地领取养老金,那就方便很多了。

  “由于参保人员工作调动频繁,最后参保人到哪里领取养老金?”在华东多个地区频繁奔波工作的孙先生有这样的疑问。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就在户籍地领取养老金;如果不一致,那就按照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地;如果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如果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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